第四章 党的处所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代表大会,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,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,每五年进行一次。 党的处所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。在特殊情况下,经上一级委员会核准,能够提前或延期进行。 党的处所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进行法,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,并报上一级党的委
2020-06-24 admin 291